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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16〕17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在民族自治地区全面实行高中免费教育政策,减轻了困难群众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四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生学杂费,并对地方给予资金补助。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切实做好中央政策与我省已有政策的衔接工作,避免对象遗漏和政策交叉重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政策要点
(一)免费对象。免学杂费对象包括两类四种:一类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一类是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免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免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财政补助政策。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含民办学校)。免学杂费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财政承担20%。中央补助资金按免学杂费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二、认真做好政策衔接
(一)免费对象衔接。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中央政策规定的两类四种学生,必须全部纳入我省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做到应免尽免,不得遗漏。
(二)免费标准衔接。免学杂费标准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执行。2015年普通高中收费权下放后,如学费标准有调整的,请将学费调整文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确定免学杂费标准。
(三)资金分担政策衔接。中央免费政策财政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20%部分,省上将另行明确分担办法。
(四)学费免收及退还衔接。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各地不得再向符合免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
文到之日已经收取的学杂费应及时退还给学生。其中:公办普通高中按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全额退还。民办普通高中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退还,其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的,高出部分可不退还;低于公办普通高中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杂费标准退还。退费工作最晚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五)基础数据衔接。财政部、教育部明确:对地方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免学费人数依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基础数据以及中国残联、民政部提供的基础数据。由于国家教育、扶贫、残联、民政系统的数据来源于地方各级,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在统计上报基础数据(四种人数)时,务必与同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维护完善基础数据库,确保上报数据与系统数据一致(注意剔除四种学生中兼具多重身份的交叉人数),做到不重不漏。统计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
三、工作要求
对四种学生免除学杂费是脱贫攻坚的重大民生政策。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务必高度重视,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同时,我省现行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继续执行。各地要切实做好上述各项衔接工作,确保不重不漏,让每一名符合政策的学生都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在我省政策的免费总名额内,优先将普通高中学生中的城乡孤儿、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农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纳入免学杂费范围。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