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教〔2014〕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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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省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经办银行要根据贷款需求,足额安排并及时下达国家助学贷款信贷资金。高校要落实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满足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贷款需求,切实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比例,确保应贷尽贷

附件: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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