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及 风险补偿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函〔2009〕739号

发布时间: 编辑:四川学生资助网 浏览:loading...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成都联社股份公司,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和省联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信联发〔2009〕60号)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管理及拨付

(一)《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1、财政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二)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拨付

1、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和安排资金,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给经办县级联社(农合行)。

2、市(州)财政承担的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州)财政局、市(州)教育局负责落实和安排资金,通过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给经办县级联社(农合行)。

市(州)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金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贷款信息后,于每年的11月25日前通知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市(州)属高校应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本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信息报本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3、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省属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汇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州)属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汇交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承担的的风险补偿金金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贷款信息后,于每年的11月25日前通知各高校。各高校应认真统计本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并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4、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归集上述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资金划拨给县级联社(农合行)。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统计与上报

为准确掌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贷款金额,以便及时办理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拨付,请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联社(农合行)认真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由各县级联社(农合行)提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等基本情况,各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填制《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明细表》),经县级联社(农合行)盖章认可后,由各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报各市(州)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表》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明细表》仅上报电子文档。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社(农合行)须将《汇总表》、《明细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存档备查。

各市(州)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所属县(市、区)的《汇总表》、《明细表》电子文档分别归并为本市(州)的《汇总表》、《明细表》Excel文档(即将各县的表格粘贴在一起生成一个Excel文档,不汇总),连同《汇总表》的纸质材料,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其它

(一)各地要如实填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信息等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出现问题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市(州)财政、各高校如不按时缴纳、拨付资金,应承担由此形成的资金利息或复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如在12月20日前,县级联社(农合行)未按时足额收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则按规定计收复利,并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的复利(格式见附件3),申报、划拨复利的程序比照申报、划拨财政贴息资金的程序办理。

(四)为便于各方兑账,使农村信用社当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11月至12月期间停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此期间的借款申请,请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级联社(农合行)推迟至次年办理,并对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风险补偿金低于贷款实际损失时,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资金安排,将县级财政分担部分划拨给各县级联社(农合行)。风险补偿金超过贷款实际损失时,超出部分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应及时返还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各县级联社(农合行)要主动与各县级联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衔接工作,收妥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成都联社股份公司,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要定期收集辖内农村信用社此项工作情况,及时向省联社反馈相关信息(联系人:信贷监管处何联伟,联系电话:028-85357004)。

(七)请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将接收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的银行账户账号等信息(书面制作并盖章),于11月15日前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依据人行成都分行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信联发〔2006〕144号)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暂按原规定执行,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

请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成都联社股份公司,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立即将此文转发至各下属(分支)机构,并协调、督促和做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

开户名称: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开户行:农行成都锦城支行

账号:910101040011376

联系人王祎,电话028-86118766,传真028-86159445

电子邮箱:scxszz@163.com。

附件:

1、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总表

2、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复利申报表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