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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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0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推进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资助学生范围,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提高学校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保障程度。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生活费的范围。

(一)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根据中央出台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结合四川实际,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水平。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执行高海拔少数民族自治州牧区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中央和省继续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初中生每生每天4元。

(二)扩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原由《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统筹安排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地区,仍暂按《十年行动计划》确定的范围实施;其余地区,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比例,扩大到寄宿生人数的50%以上。

(三)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分担办法。我省落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应由我省承担的资金,三州以及马边县、峨边县纳入《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统筹落实;省级财政对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50%的部分由市级财政统筹落实;省级财政对扩权试点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50%的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内地其余县统一由市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

二、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持续推进免费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要求。

(一)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国家和省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推进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2008年,按照全部学生人数、全部科目配齐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从2009年起,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的情况安排教科书补充更新资金。

(三)免费教科书资金分担办法。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原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两项资金合并为预算内公用经费,统一县镇学校、农村学校的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从2008年起,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09年提前一年落实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一)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8年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实施步骤。从2008年起,分两年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现行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

(三)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分担办法。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2分担。应由我省承担的资金,按原免除学杂费资金分担办法,成都市自行解决,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分担(以上5市中的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市、州和扩权试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8年起,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校舍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

(一)提高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由每平方米400元提高到500元。在此基础上,对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等地区,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

(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分担办法。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5:5分担。应由我省承担的资金,三州及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扩权试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成都市自行解决,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其余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分担。

五、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按照“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要求,合理确定市、县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通过完善各级财政分担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对原由地方政府负责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特别是生均公用经费,应继续用于义务教育支出,防止出现“挤出效应”。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建立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和监测学生变化情况,确保决策科学性,提高管理效益。建立责任制度,确保应享受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及时纠正。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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