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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校,有关市教育局,各经办银行,华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各分支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全面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协商,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签署了《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书》),决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创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和有关规定 各高校、各经办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协议书》规定,按照政策和协议条款要求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2013-2014学年,借款学生限定为上述高校学制为四年(含四年)及以上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学制为三年的大学一年级新生、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一年级新生。 学生在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已获得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2.借款额度 借款学生借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3.贷款利率及财政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4.贷款偿还 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负责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后有24个月的宽限期(不偿还本金,只付利息)。国家助学贷款最晚到期日为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含)。 高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开立金穗借记卡用于偿还本息。借记卡帐户根据国家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5.风险补偿金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学年贷款发生额的12%确定,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6.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支付 财政贴息资金和应由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分级负担。 省、市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本级财政和高校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集中向银行支付。 二、贷款计划及申请、审批程序 省资助中心、农业银行、保险公司按学年度审定全省贷款额度发放计划。开办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根据实际需要按学年度向省资助中心申报本校需求计划,省资助中心根据全省总额度和各高校情况进行审批,下达各高校学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各高校在省资助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在批准额度范围内,确保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经办银行、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符合条件、资料完备学生的贷款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一次申请,经办银行按学年度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分秋季、春季学期进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审批基本程序: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abchina.com或www.gjzxdk.com/abchina)进行贷款申请,并向就读高校提交申请资料;高校初审相关资料无误后,指导学生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汇总学生材料报保险公司;经办银行及保险公司对借款学生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借款学生在高校面签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及经办银行合作协议 我省地方属普通高校皆具备与农业银行、保险公司合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市属高校按《协议书》规定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需经所属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高校与经办银行应签署《高校及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格式见附件2),在签署后按照《协议书》规定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请高校、经办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尽职尽责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相关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协议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密切协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竭尽所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办理助学贷款,实现“应贷尽贷”。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学生的大事抓好,努力开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局面。 各高校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领导要重视、关心、支持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获得贷款。要将国家助学贷款与“绿色通道”制度相衔接,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经办银行要树立积极、主动服务和优质服务意识,配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满足调查、面签等各个环节的人员需求,按时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华安保险公司要建立可靠、高效的网络服务平台,建立有效的操作、管理体系,全程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做好业务风险管控,切实履行赔付责任,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各高校要配合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做好政策宣传、操作培训、诚信教育、征信知识教育工作,协助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做好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借款学生出现逾期后,高校应帮助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逾期学生的联系信息。 2.加强协调和合作 相关教育部门、高校、农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紧密的良好合作关系。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学生、防范风险”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同心协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加深各方理解和协作,不断完善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高校、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在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深化互惠合作。经办银行应充分关注高校及师生的各项金融服务需求,主动将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送进校园,提供最优质、最便捷、最高效的服务。保险公司应充分关注高校及师生、银行及员工的各项保险服务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将保险知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送到他们身边,为其财产、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3.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高校、经办银行、保险公司要深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适时举办相关工作人员政策和操作培训、学习活动。要把诚信教育纳入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毕业教育体系,举办大学生诚信教育、征信知识教育专题讲座等各种活动,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声誉,维护个人良好征信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传播平台,广泛、深入宣传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及相关人员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 开办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应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协议书》内容传达到班级,并提供农业银行宣传材料供有需求的学生索取;二是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协议书》内容以及《申请指南》在校园网上发布;三是在校园广播循环播放统一提供的广播稿;四是在校内显著位置张贴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海报;五是在招收新生寄送的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申请指南》。上述《申请指南》、广播稿、宣传海报由省资助中心向学校提供。 联系人: 省资助中心王祎,电话028-86118766 农行四川省分行易传宇,电话028-86760315 华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刘继红,电话18080857873 附件: 1. 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2. 高校及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格式文本) 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华安保险公司 四川省分行四川分公司 2013年6月7 日 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省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四川省室 2013年6月7日印发 |